按有关规定,现将《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发改委乐发改〔2021〕412号)转发你们。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发改委乐发改〔2021〕412号).pdf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pdf